第九十三章 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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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都宫得意地翘起嘴角,欣赏着眼前胜利的场景。只见得原告席上的北原,正打开着手提电脑,似乎正在迅速浏览着方才法庭呈现出的电话号码簿一案。</p>
没用的。</p>
宇都宫内心冷笑了几分。临到场才来阅读自己呈交给法庭的外国法判例,这绝对在时间上赶不及。在这种依靠外国法判例输出弹药的场合,比拼地是法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从大学刚毕业的小鬼,不可能具备应付这种场面的能力。</p>
宇都宫正准备从被告席上坐下, 就在这个时候,一个男声从身后传来。</p>
“裁判长。”</p>
这熟悉的男声,此刻却犹如鬼魅般砸响催命钟的铃声。宇都宫眉头一抖,立刻回过身来,在看到那个男律师站起来后,身子不由得猛地一僵。面前的这个场景,有些超乎了宇都宫的想象力。</p>
北原表情十分淡然,望着审判席, 开口道, “方才被告代理人对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并没有展示全面。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独创性具有对原创性的要求。但是,被告代理人却对原创性的要求程度避而不谈。”</p>
“请裁判长注意该案裁判文书第二节,第A段。奥康纳大法官明确载明,所谓原创性的要求仅仅包含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可。无论该等所谓‘创造性’是否重要抑或明显。只要包含微小数量的创造性,便已足够。”</p>
“本案之中,下川通过对文本进行添加注释,对遣唐记中所发生的事件,提供了相应的历史背景和发生原因,给出了作者个人化的解释。其显然已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即使是遵照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遣唐记的点校稿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p>
宇都宫没有想到北原竟然能如此之快的做出反应。如果不是眼前站着的人确确实实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小毛孩,宇都宫恍然间还会认为,站在对面的是一个久经知识产权诉讼的老手律师。</p>
这个北原到底是踩了多少狗屎,才能够碰大运,这般临场反应过来!</p>
宇都宫立刻再度反驳道, “原告方才对于电话号码簿案的观点理解显然并不正确。事实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问题的核心是在于原告对于事实的采集是否具有原创性。其中,最重要的区分标准,是其究竟是让事实材料就那样摆着,让‘事实自己说话’, 还是添加了自己的文字,由作者本身的创作文字进行说话。”</p>
“以这个标准来看,下川的注释显然是属于前者。其注释多为直接引用其他史料的原文。自己亦没有添加任何现代文字的注解。显然不具有所谓的创造性!”</p>
这位法学教授再度发起凶猛的反击。</p>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审判席,“裁判长。请再度关注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尽管该案否认事实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其亦承认对事实的编集,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会受到版权保护。只要对于事实材料的收集整理,使它们能够更有效地被读者所进一步利用,那么即有存在版权的可能性。”</p>
“下川在本案之中,通过点校活动,令汉文典籍能够更进一步被读者所阅读和理解,已经符合独创性的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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