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章 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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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诉人就森本贪污罪的第二项事实进行举证。”</p>
“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在前三年与京都大学工学部签署了《项目研究合作协议》,就共同开发超高灵敏度的工业指针仪表仪盘,达成了科研合作事项。为激励科研人员进行研究,协议中规定了对会社研究员的绩效工资奖励方法。”</p>
“然而,基于预算控制原则,协议还规定了会社研究员绩效工资发放的总占比不得超过支出的公共研究资金20%。也就是说,假如一年研究资金的支出是1亿円,那么用于研究员绩效工资的发放数额则不能超过2000万円。”</p>
“被告人森本在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兼职担任研究执行经理,负责工资奖金发放事宜。其在明知上述对绩效工资存在总量限制的情况下,仍然以各类发票向会社报销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公共资金,并将其发放至会社研究员的个人账户之中,同时森本亦在超量发放研究资金的过程里,私分、侵吞约12340231円研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状!”</p>
千贺子的声势咄咄逼人,这位女检察官似乎要将上次所败退的脸面,全部再追回来一般,只听得她的声音高亢而又激昂,继续道:</p>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p>
“第一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出具的《关于森本任职情况的说明》,第二项证据,森本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签订的雇佣协议。第三项证据,森本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的工资发放记录。上述证据证明,森本在上列会社从事职务,负责有关工资发放事宜。”</p>
“第二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京都大学工学部与仓桥会社签署的《项目研究合作协议》。第二项证据,京都大学行政事务处曾经出具的《关于同意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作为产研合办企业的批复通知》。第三项证据,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制定的《研究员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四项证据,同样是会社制定的《绩效工资计算细则》。”</p>
“以上证据,表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属于产研合办企业,无论是其与京都大学签订的研究协议,还是其内部的公司管理办法,均规定绩效工资不得超过支出公共资金的20%。”</p>
“第三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会社研究员小玉千裕、内山政人、内藤美纪、小田内晶子、平岛裕唯、石坂雅一、岩城叶月、高本市卫、冢本修三、矶崎翔平、中山信也、河田夏树,十二位研究员与会社的雇佣协议。第二项证据,上述研究员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第三项证据,研究员绩效工资对账统计表。第四项证据,研究员绩效工资发放记录。第五项证据,关于研究员绩效资金的统计说明。”</p>
“以上证据表明,十二位会社研究员在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任职,其从会社直接或间接领取的资金,已经超过了公共资金20%的限制。”</p>
这位女公诉人刹那间在庭上抛出一连串的证据,只见得她再更进一步说道:</p>
“第四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的会计凭证账簿。第二项证据,神谷人力会社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签署的《人力资源协议》。第三项证据,森本与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的财务吉野青延的line聊天记录、语音、手机信息往来。第四项证据,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与神谷人力会社的银行流水”</p>
“上述证据证明,森本采取多种手段套取资金,用作发放绩效工资。第一,其直接通过虚假发票,向会社报销套取资金。第二,其借用会社名义与神谷人力公司签订虚假的人力资源协议,在将公共资金套取至神谷人力会社后,又将该笔资金发放给上述研究员的个人账户。第三,森本还向会社财务吉野青延假称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再度套取资金存放于其个人账户,准备用作发放研究员工资。”</p>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森本合计侵吞约12340231円研究资金。现经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森本行为理应受国法严惩,才能以儆效尤!”</p>
千贺子的声音回响在法庭之上,厉声指控着森本的犯罪行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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